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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主計總處處務規程 第12條

國勢普查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普查與抽樣調查方案之審訂、實施計畫及經費預算之核議。 二、農林漁牧業、工商、服務業、人口與住宅普查之舉辦、統計及分析。 三、民間人力供應、勞動力結構、就業與失業之調查統計及研究分析。 四、薪資、工時、員工進退與勞動生產力之調查統計及研究分析。 五、普查地理資訊系統與普查資料庫之建置及維護。 六、國富統計之編布及研究分析。 七、辦理普查時設置臨時組織之規劃、指導、監督與所需人員之借調、組訓及管理。 八、基層統計調查網之建置及管理;辦理普查與抽樣調查之各級調查統計人員之指揮及監督。 九、其他有關普查及抽樣調查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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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