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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主計總處處務規程 第4條

主計官權責如下: 一、歲計、會計、統計、主計資訊及主計人事法規之研議。 二、歲計、會計、統計、主計資訊與主計人事制度、方案之規劃及審議。 三、歲計、會計、統計、主計資訊學術性文件及專案研究之審議。 四、出席主計會議及其他有關會議。 五、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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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