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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主計處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4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一人。除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為當然委員 外,其餘委員,由主計長就本處主計官、有關業務主管派兼之,必要時並 得就專家、學者聘兼之,任期二年,期滿得續派 (聘) 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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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