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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主計處處務規程 第20條

各局、司、處、室主管應就職掌範圍,分別訂定所屬人員職位說明書 (或 聘約) 確定工作項目並賦予適當之工作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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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