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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主計處處務規程 第23條

各層負責人員依其職掌範圍處理業務,有左列各種之權限。   一 對該管業務有依據法令規定處理之權。、         二 對所屬人員有指揮監督及考核之權。、          三 對該管業務之處理,有斟酌輕重緩急統籌分配調度之權。、 四、對該管或其承辦業務有向有關單位接洽、查詢、徵求意見、索取資料 、會商協調與調閱案卷之權。           五、對應經其審核、核定或判行之文件,有審核其內容及刪改文字之權。 六 對本處全般業務,均有建議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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