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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主計處處務規程 第22條

本處業務之處理,第二層對第一層負責,第三層對第二層負責。 各層負責人員因差假奉准由他人代理其職務時,以其代理人為負責人,並 準用前項之規定。未列入層級之人員,就其業務逕對直接指定辦理之上層 人員負責,其權責並得準用各層負責人員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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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