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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主計處處務規程 第25條

各層負責人員處理該管業務,應依左列規定行之:       一、對依權責賦予逕行處理之事件,除因差假奉准由他人代理其職務者外 ,應負責主動辦理。               二、對依職權不得逕行決定之事件,應擬具具體意見,簽請上層核示後再 行辦理或以簽稿併送方式送陳核定。        三、各層負責人員擬辦、審核及核定之文件,其範圍另以行政院主計處分 層負責明細表列舉規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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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