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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主計處處務規程 第26條

各層負責人員處理該管業務案件,未盡應有之注意,所負怠忽之責任如左 :                          一 程式方面:、                     (一) 應辦院稿而誤用處稿或應辦處稿而誤用院稿,由承辦人負責,主管 科長連帶負責。                 (二) 簽之紙張使用不適當或書寫超出格式以外,由承辦人負責,主管科 長連帶負責。                  (三) 未能符合一文一事之原則,由承辦人負責,主管科長連帶負責。 (四) 主旨未能符合一段完成之要求,由承辦人負責,主管科長連帶負責 。                       (五) 說明及辦法之敘述未能符合一項一意之要求,由承辦人負責,主管 科長連帶負責。                 (六) 書表編製方法錯誤,由主管科長負責。         (七) 速別或機密等級區分不適當,由主管科長負責。     (八) 應具備之前案或必要文件而未檢附,由承辦人負責,主管科長連帶 負責。 (九) 案卷未能整理裝訂整齊由承辦人負責,主管科長連帶負責。 二 程序方面:、                     (一) 未按規定權責或職掌處理公文,由主管科長負責。    (二) 應予辦理之公文,而以存查方式處理,由承辦人負責,主管科長連 帶負責。                    (三) 應送會相關單位而未送會或需送會多數單位而未能注意時效以影印 本分會,由承辦人負責,主管科長連帶負責。    (四) 先簽後稿或簽稿併陳之應用不適當,由承辦人負責,主管科長連帶 負責。                     (五) 依分層負責明細表規定應為第一層或第二層核定之公文而第二層或 第三層予以核定,由核定之主管負責。       (六) 依分層負責明細表規定應為第二層或第三層核定之公文而陳送第一 層或第二層,由第二層或第三層主管負責。     三 行款方面:、                     (一) 機關或首長之銜名錯誤,由承辦人負責,主管科長連帶負責。 (二) 對上行、平行、下行之稱謂應用不適當,由承辦人負責,主管科長 連帶負責。                   (三) 應分行之機關遺漏,由承辦人負責,主管科長連帶負責。 (四) 書寫「受會單位名稱」之位置不適當,由承辦人負責,主管科長連 帶負責。                    (五) 承辦人及核稿人之簽名位置不適當,由承辦人負責,主管科長連帶 負責。                     四 文字方面:、                      (一) 重要事項漏未敘述,由承辦人負責,主管科長連帶負責。 (二) 引用日期、文號、人名、地名、科目等錯誤,由承辦人負責,主管 科長連帶負責。                 (三) 用詞不當或意義含混,由承辦人負責,主管科長連帶負責。 (四) 未能符合規定用語或用字,由承辦人負責,主管科長連帶負責。 (五) 字句遺漏或錯誤,由承辦人負責,主管科長連帶負責。  (六) 字體不清晰,由承辦人負責,主管科長連帶負責。    (七) 未按規定使用標點符號,由承辦人負責,主管科長連帶負責。 五 數字方面:、                     (一) 未能按照規定標準計算,由承辦人負責,主管科長連帶負責。 (二) 有關數字遺漏或錯誤,由承辦人負責,主管科長連帶負責。 (三) 應為大寫之金額數字誤用小寫,由承辦人負責,主管科長連帶負責 。 六 法令方面:、                     (一) 有法令規定而未能按照法令處理,或引用法令條文錯誤,由主管科 長負責。                    (二) 對法令規定誤解或曲解,由各該科長負責,其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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