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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主計處處務規程 第27條

各層對外行文,應依左列之規定:              一、依行政院主計處分層負責明細表所列,屬於第一層核定範圍之事項或 授權核定者,均應以本處名義行之,並依行政機關公文處理手冊規定 蓋用印信。   二、以各該局、司、處、室對外行文時,蓋用各該局、司、處、室主管職 章或條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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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