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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主計處處務規程 第5條

各單位主辦事項,須向其他單位徵集資料者,應由主辦科級以上單位向對 方調取。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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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