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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主計處電子處理資料中心辦事細則
› 第16條
行政院主計處電子處理資料中心辦事細則 第16條
組室主管承主任、副主任之命,處理本組室事務,其職責如左: 一 主管業務之分配、審查與執行。、 二 主管業務推進計畫之研究與擬議。、 三 重要會議之參加,或代表出席有關會議。、 四 本組室文稿之初核及重要文稿之擬議。、 五 本組室人員之管理及工作分配。、 六 本組室所屬人員差假依權責核定或擬議。、 七 本組室所屬人員考核獎懲之擬議。、 八 本組室所屬人員派免之擬議。、 九 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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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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