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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主計處電子處理資料中心辦事細則 第3條

本中心設審查輔導組、分析設計組、研究訓練組、資料處理組、秘書室、 會計室、人事室及人事室 (二) 等單位,處理各有關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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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