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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主計處電子處理資料中心辦事細則 第4條

凡兩單位以上會同辦理之事項,應聯繫協調,由關係較多之單位主辦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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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