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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九二一震災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暫行組織規程 第1條

行政院 (以下簡稱本院) 為推動災後重建工作,特依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 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設行政院九二一震災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 (以下 簡稱本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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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