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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九二一震災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暫行組織規程 第5條

本會委員會議視實際需要召開。 前項會議以召集人為主席,召集人不克親自出席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 之。 本會開會時,得邀請相關機關代表或學者、專家出席提供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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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