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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九二一震災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暫行組織規程 第4條

本會置召集人、副召集人各一人,由本院院長、副院長兼任之,委員三十 四人至三十八人,由召集人就本院政務委員、相關機關首長、災區地方政 府、民間團體代表及災民代表派 (聘) 兼之。 前項災民代表人數不得少於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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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