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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九二一震災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暫行組織規程 第6條

本會置執行長一人,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會務;置副執行長若干人,襄助 執行長指揮督導所屬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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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