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人事行政革新研究委員會設置辦法 › 第6條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人事行政革新研究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6條

研究小組,各置小組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由主任委員就左列人員聘兼之 : 一、對於人事行政具有研究之人士。 二、行政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有關單位主管人員。 三、本局科長以上人員。
AI 白話解釋
← 第5條看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人事行政革新研究委員會設置辦法 全文第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