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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人事行政革新研究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5條

本會為便利研究工作之進行,設左列研究小組,本局各主管處處長擔任召 集人,分別進行初步研究: 一、人事管理研究小組:研究第二條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定之事項。 二、組織任用研究小組:研究第二條第四款及第五款所定之事項。 三、調查考核研究小組;研究第二條第六款及第七款所定之事項。 四、待遇福利研究小組:研究第二條第八款及第九款所定之事項。 五、職位分類研究小組;研究第二條第十款及第十一款所定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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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