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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地方行政研習中心暫行組織規程 第6條

本中心置主任秘書、組長、專門委員、研究員、秘書、編審、輔導員、專 員、科員、技士、辦事員、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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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