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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辦事細則(83.10.19訂定) 第15條

主任秘書承長官之命,處理事務,其權責如下: 一、關於文稿之綜核及代判事項。 二、關於綜合文件之督導撰擬事項。 三、關於機密與重要文件之處理及分配事項。 四、關於各種重要會議之籌劃及參加事項。 五、關於局長、副局長不在局時局務之代理事項。 六、關於分層負責權責範圍內事務之決定事項。 七、關於職責上應隨時提請局長、副局長注意之重要事項。 八、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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