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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辦事細則(83.10.19訂定)
› 第16條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辦事細則(83.10.19訂定) 第16條
參事承長官之命處理事務,其權責如下: 一、關於法案與命令之研議及會核事項。 二、關於計畫與方案之研議及會核事項。 三、關於法令之制 (訂) 定、修正及廢止案件之會核事項。 四、關於出席各種法規審查及研究會議事項。 五、關於業務研究改進之諮詢及建議事項。 六、其他交辦事項。 局長得就參事中指定一人為首席參事,負責參事事務之協調處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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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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