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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辦事細則(83.10.19訂定) 第4條

局長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職員,副局長襄助局長處理局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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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