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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務人力發展中心組織法
一句話看懂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務人力發展中心組織法規範公務人力發展中心的組織、任務、職權和業務範圍,目的在於建立完善的公務人力發展體系,以提升公務人員的專業素養和行政效能。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English version →
最後異動 2017-12-27・共 5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為辦理行政院所屬機關公務人員訓練業務,特設公務 人力發展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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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中心掌理下列事項: 一、行政院所屬機關中高階公務人員之在職培訓。 二、行政院重要政策、法令之講習及業務之研習。 三、行政院所屬機關公務人員及人事人員訓練、進修之研究及執行。 四、行政院所屬機關公務人員數位學習及終身學習之推動。 五、行政院所屬機關公務人員培訓技術、教材與方法之研究及推廣。 六、國內外訓練機構、學術機構交流合作及跨域整合訓練之執行。 七、行政院所屬機關公務人員訓練之輔導及諮詢。 八、接受委託辦理之訓練。 九、其他有關行政院所屬機關公務人員之訓練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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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 十二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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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中心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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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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