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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務人力發展中心組織法
› 第2條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務人力發展中心組織法 第2條
本中心掌理下列事項: 一、行政院所屬機關中高階公務人員之在職培訓。 二、行政院重要政策、法令之講習及業務之研習。 三、行政院所屬機關公務人員及人事人員訓練、進修之研究及執行。 四、行政院所屬機關公務人員數位學習及終身學習之推動。 五、行政院所屬機關公務人員培訓技術、教材與方法之研究及推廣。 六、國內外訓練機構、學術機構交流合作及跨域整合訓練之執行。 七、行政院所屬機關公務人員訓練之輔導及諮詢。 八、接受委託辦理之訓練。 九、其他有關行政院所屬機關公務人員之訓練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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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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