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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處務規程 第11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二、議事、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三、國會聯絡與媒體公關事務之政策規劃、分析、研擬及執行。 四、工友(含技工、駕駛)之管理。 五、不屬其他各處、室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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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