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處務規程 › 第4條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處務規程 第4條

參事權責如下: 一、計畫及方案之研議及會核。 二、法案之研議及會核。 三、業務研究改進之諮詢及建議。 四、跨單位業務之整合協調。 五、其他文稿審核及交辦事項。
AI 白話解釋
← 第3條看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處務規程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