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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處務規程 第5條

總處設下列處、室: 一、綜合規劃處,分四科辦事。 二、組編人力處,分五科辦事。 三、培訓考用處,分五科辦事。 四、給與福利處,分四科辦事。 五、人事資訊處,分四科辦事。 六、秘書室,分五科辦事。 七、人事室,分二科辦事。 八、政風室。 九、主計室,分二科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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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