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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推動學術機構參與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後復原重建工作研究發展補助辦法 第2條

本辦法補助對象為學術機構。 前項所稱學術機構,指依法設立之公私立大學校院或依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受補助單位申請作業要點核定補助之國內具學術研究性質之公立機構、行政法人及財團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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