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推動學術機構參與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後復原重建工作研究發展補助辦法 › 第3條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推動學術機構參與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後復原重建工作研究發展補助辦法 第3條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依本辦法補助案件範圍,以與馬太鞍溪流域堰塞湖處置方式、土砂運移機制模擬及環境衛生復原有關,有助於政府各機關有效、迅速推動災區復原重建工作,且為未來產生堰塞湖之標準處理模式之研究發展專案計畫為限。 本會辦理前項補助應辦理公告,其公告事項得包括補助工作項目、申請資格、申請期限、應檢附之必要文件、補助比率、補助款撥付及核銷、執行管考及其他相關事項。
AI 白話解釋
← 第2條看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推動學術機構參與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後復原重建工作研究發展補助辦法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