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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推動學術機構參與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後復原重建工作研究發展補助辦法 第4條

符合前條第二項公告之申請資格者,應於申請期限內以書面方式向本會申請,逾期不予受理,經審查通過後擇優予以補助。 申請文件未符合規定者,經本會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未補正完備者,視同放棄。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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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