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推動學術機構參與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後復原重建工作研究發展補助辦法 › 第9條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推動學術機構參與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後復原重建工作研究發展補助辦法 第9條

受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得解除或終止契約: 一、經費挪為他用。 二、無正當理由停止計畫工作或進度落後情節重大,經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 三、為不當宣傳或使他人誤導或混淆之行為。 四、重複申請其他政府機關補助經費。 五、可歸責於受補助者之事由,致計畫執行成果與原計畫有重大差異。 六、其他違反法令、本辦法或契約之重大情事,致影響計畫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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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