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推動學術機構參與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後復原重建工作研究發展補助辦法 › 第10條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推動學術機構參與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後復原重建工作研究發展補助辦法 第10條

補助案件之研發成果及其運用,以歸屬受補助者為原則。但法令或契約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研發成果歸屬受補助者所有時,本會享有該研發成果之無償、非專屬之實施及利用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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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