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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會議規則
› 第11條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會議規則 第11條
委員會議紀錄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會議次別。 二、會議時間。 三、會議地點。 四、主席、出席、請假及列席人員姓名。 五、紀錄人員姓名。 六、報告事項之案由、內容及其決定。 七、討論事項之案由、內容及其決議。 八、其他應行記載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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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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