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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會議規則 第10條

委員會議議程依左列次序編列,於會前分送各出席及列席人員: 一、報告事項: (一)上次委員會議議決案件執行情形報告。 (二)本會重要措施。 (三)專案研究或重要工作進度報告。 (四)委員報告。 二、討論事項。 三、臨時動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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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