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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會議規則 第3條

委員會議須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由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如因故不能出席委員會議時,應先行通知,並得指派各該機關之人員代表出席。 前項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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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