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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會議規則 第9條

左列人員得列席委員會議: 一、經邀約之公共工程及有關機關主管人員。 二、本會主任秘書、參事、技監、各處處長及各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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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