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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

一句話看懂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規範法規委員會之組織、任務及運作事項,旨在建立委員會之運作架構及功能,以有效推動公共工程相關法規之研議及修訂。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20-02-26・共 11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處理法制事務,依本會組織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設法規委員會(以下簡稱法規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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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法規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年度立法計畫及法規整理計畫之審議事項。 二、法規制(訂)定、修正、廢止之研議或審議事項。 三、法規疑義之研議或闡釋事項。 四、法規資料之蒐集、整理及編印事項。 五、法制作業之協調、聯繫事項。 六、其他有關法制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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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法規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會主任委員指定本會副主任委員一人兼任之;副主任委員一人,襄助主任委員處理會務,由本會主任委員就本會適當人員中指定一人兼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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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法規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一人,由本會主任委員指派本會有關高級人員兼任或就學者、專家聘兼之。任期均為二年,期滿得續派(聘)之。 法規會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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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法規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日常事務;工作人員三人至七人,受執行秘書之指揮監督,辦理所任事務。 前項人員,均由本會法定員額內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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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法規會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並為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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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法規會委員會議之決議,應有過半數委員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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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法規會委員會議開會時,得邀請有關單位、人員或專家、學者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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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法規會必要時得委託學術機構或專家、學者,協助蒐集或研究有關本會法規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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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法規會委員為無給職。但非本會人員兼任者,得依規定支給兼職酬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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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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