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辦事細則 › 第10條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辦事細則 第10條

會計室分設二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第一科: (一)單位概算、預算之核編。 (二)預備金及專案經費之申辦。 (三)準備立法院審議預算案報告資料、質詢案件及各項報告之研議撰擬。 (四)歲入、歲出分配預算相關事項。 (五)會計人員任免、調遷、考核及獎懲案件之擬辦。 (六)增進財務效能之建議。 (七)其他有關歲計事項及綜合業務。 二、第二科: (一)歲出預算之控制及查核。 (二)歲入、歲出憑證之審核。 (三)付款憑單、傳票之簽發。 (四)帳務登記及憑證之整理、保管及送審。 (五)預算內款項依法流用之登記。 (六)歲出預算保留之申辦。 (七)採購案件及變賣財物之監辦。 (八)會計報告、績效報告及決算編製。 (九)內部審核及會計管理工作之執行。 (十)統計及其他有關會計事項。
AI 白話解釋
← 第9條看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辦事細則 全文第1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