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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辦事細則 第11條

法規委員會掌理事項如下: 一、本會年度立法計畫及法規整理計畫之審議。 二、本會法規制(訂)定、修正、廢止之研議或審議。 三、本會法規疑義之研議或闡釋。 四、本會法規資料蒐集、整理及編印。 五、本會法制作業之協調、聯繫。 六、其他本會法制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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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