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辦事細則 › 第18條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辦事細則 第18條

科長承長官之命,處理本科業務,其權責如下: 一、主管業務之策劃、推動及執行。 二、業務計畫及重要文稿之撰擬。 三、本科工作之分配及執行進度查詢。 四、主管業務之聯繫及協調。 五、主管文稿之初核。 六、所屬人員之指導、監督及考核。 七、本科例行業務之處理或核簽。 八、其他交辦事項。
AI 白話解釋
← 第17條看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辦事細則 全文第1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