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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2條

行政院(以下簡稱本院)編制內職員、約聘、約僱人員、借調、派駐及支援本院之人員,於退休、離職及單位間業務異動辦理交代時,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依本細則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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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