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行政院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 第3條

行政院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3條

本院院長交代由總統派員監交。 本院副院長、政務委員、發言人、秘書長交代,由本院院長監交。 本院副秘書長及院本部主管人員交代,由本院秘書長監交。 本院院本部經管人員交代,由本院院長派本院秘書處人員會同該管主管人員監交。 移交事項尚未結報前,監交人員調職或離職致無法行使監交職責者,監交人得陳請另行指派。
AI 白話解釋
← 第2條看 行政院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