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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4條

本院院長移交應造具下列清冊: 一、印信清冊。 二、當年度施政或工作計畫、業務計畫及其進度表。 三、未辦或已辦未了之案件清冊。 四、其他有關本院業務應行移交事項之表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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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