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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7條

本院院本部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移交應填具職務交代清單及造具下列清冊(附表二): 一、未辦或已辦未了之案件清冊。 二、財物事務清冊。 三、其他有關本院業務應行移交事項之表冊。 本院院本部主管人員移交應另造具單位章戳清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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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