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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8條

本院院長移交清冊應編造一式三份,由本院綜合業務處彙整,送請新任人員會同監交人員盤查點收,加蓋印章,以一份存本院,一份交付移交人員,一份陳報總統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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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