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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9條

本院副院長、政務委員、發言人及副秘書長移交及離職手續清單應加蓋印章,陳報本院院長核定後存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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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