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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3條

本會置委員二十一人,均為無給職,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委員互選之 。 前項委員任期三年,由行政院提請總統任命之;委員具有同一黨籍者,不 得超過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且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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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