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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4條

本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 推一人擔任主席。 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開會時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議; 議案之表決,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為通過;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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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