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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施行期間原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所屬軍職人員權益保障處理辦法
› 第3條
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施行期間原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所屬軍職人員權益保障處理辦法 第3條
移撥之軍職人員,由新職機關於法定編制內,以與原任職務官等、官階及專長相當之職務,辦理派職。但法定編制已無相當官等、官階及專長職務可資改派時,得高階低用或調任其他專長職務,並由新職機關於移撥一年內安排專長轉換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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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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